| 发布日期:2025-11-14 14:31:02 | 浏览次数: | 信息来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
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加强对我区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机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决定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及分支机构。
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1.《东营港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申请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证明:属于机构自有产权的,提供房屋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机构聘用专职房地产经纪人员证明:房地产经纪人证书1本;或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证书2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执业人员劳动聘用合同或社保缴纳证明(至少一个月)
6.机构制定的档案管理制度等与经营服务有关的规章制度;
7.各类中介服务项目及代办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8.本年度与委托人已签订的各类居间合同样本案例两宗(复印件盖章);
上述材料除原件外一律加盖公章并用A4纸装订一套,连同原件一同上报,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
三、办事流程
受理→审核→登记备案。
四、提交材料地点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业务咨询电话:0546-8019359。
五、有关要求
备案期限为三年,期满前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申请延续备案;经纪机构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登记;经纪机构发生变更(法人、名称、地址)或者终公止的,应在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或注销手续。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建设交通局
2025年11月14日
| 分享到: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