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12-06 16:45:24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仙河镇,开发区各工作机构、部门单位,所属国有企业:

现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21126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优化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保障和完善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方便群众申报港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港区公租房),提高港区公租房保障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港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保障范围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不含胜利油田)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具备相应条件的,可申请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租房实物配租。

(一)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城镇户籍;

2.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或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低收入家庭);

3.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或家庭人均房产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

4.家庭成员名下无机动车辆或有机动车辆(不含经营性用车)且购置价格(不含税)不超过10万元。同时拥有多辆的,购置价格累计相加计算。

截至申报之日,年满28周岁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未婚人员,可以申请。

(二)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城镇户籍或居住证;

2.持有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自毕业之日起截至申报之日不满5年;

3.截至申报之日,在本申报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正常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4.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

新就业无房职工累计保障期限不超过36个月。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条件的,原申请人应在保障期限到期前6个月内提出变更保障类别申请。

(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持有本申报区域内居住证;

2.截至申报之日,已在本申报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不含)以上;

3.家庭成员在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无私有房产。

以上(一)(二)(三)项,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的未婚子女;家庭成员名下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含预告登记)房产、网签合同备案房产、与他人共有产权的房产份额以及农村宅基地房屋,纳入申请家庭私有房产的面积核定范围。

二、保障面积

(一)家庭成员一人的,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

(二)家庭成员二人的,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

(三)家庭成员三人及以上的,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三、租金标准

特困人员家庭、城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执行月租金1.2/平方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面积内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1.2/平方米,住房保障面积外部分执行月租金标准6/平方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及稳定外来务工人员执行月租金标准6/平方米。

四、申报渠道

(一)网上申报。通过登录东营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ongying.gov.cn/)或东营市政务服务网(http://dyzwfw.sd.gov.cn/)进行申报。

(二)现场申报。申请人本人持有关证件资料,到管理运营单位进行申报。

选择通过网站或手机申报的,申请人可随时提交申请并通过网上查看审核进度;选择现场申报的,由管理运营单位在工作日实行常态化受理。

五、审核流程

(一)受理审核。现场申报的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到管理运营单位进行申报填写《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表》,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通过网站或手机申报的人员须按要求录入相关信息,并将所需提交的资料清晰拍照上传,实现申报手续不见面、网上办、零跑腿;管理运营单位受理申报(复核)申请后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共享数据为审核(复核)依据,对申请人申报信息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东营港经济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复审。

二)公示登记。经审核(复核)符合保障条件的,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通过相关媒介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港区公租房保障轮候对象。

在审核(复核)过程中,发现不符合保障条件或需补齐补正相关资料的,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将相关情况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家庭,东营港经济开发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专班根据房源和轮候数量等情况,增加配租频次,缩短轮候期限。加强对已配租家庭的动态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存在违规使用公租房行为的,及时收回房屋。

(三)入住。承租人与管理运营单位签订《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按规定交纳租金及水、电、暖、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后办理入住手续。

六、过程监管

建立以快捷便民、信用承诺、信息共享为特点的公租房准入、使用、退出全流程监管模式,不断完善保障对象信用管理体系,将各类骗租骗保、转租转借、欠租强占、长期空置等违规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并通过政务大数据平台向有关部门共享,促进公租房资源公平善用。

一)申报审核阶段。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成员相关信息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真实有效。经审核发现申请人存在虚报、瞒报、伪造相关信息和资料的,按规定取消其申请(保障)资格,将相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二)配租选房阶段。申请人获得保障资格后,应按时参加选房、签订合同并办理交房入住手续。拒不办理相关手续的,按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将相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3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三)承租居住阶段。申请人承租公租房期间,发生转租转借、欠租强占等违规违约行为的,按规定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房屋,并将相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资格复核阶段。租赁期限为2年。租赁合同到期,需继续租用公租房的保障家庭,申请人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公租房运营管理单位提出复核申请。经资格复核继续符合保障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收回房屋并向其他轮候家庭实施配租;合同期满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自愿放弃保障资格,租赁合同自然终止,收回房屋并向其他轮候家庭实施配租。

五)房屋腾退阶段。因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或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的,申请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腾退房屋。逾期拒不腾退的,相关行为记入住房保障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实名公示,5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造成公共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20211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1231日。

附件: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表

附件:

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复核)表

惠港小区单元

表 须 知

1.表中所涉及的人员姓名应与身份证(户口簿)一致;

2.“工作单位应写全称,无工作单位的填

3.“家庭人口总数是指申请人夫妻双方及未满28周岁未婚子女总人数;

4.需填写地址的,要具体填写到道路、小区名称、楼、门牌号。如:****县(区)**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

5.“申报类别栏,由申请人选择其中一类在前面空格内画“√”,并据实填报相关信息。

申请家庭基本情况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民族

文化

程度

户籍

地址

现住址

联系

电话

工作

单位

婚姻状况

未婚  已婚  离异 丧偶

家庭人口总数

是否优抚对象

是   

家庭成员中是否有残疾人

是   

是否低保或特困人员家庭

是   

申报类别

城镇中低收入家庭

上年度家庭人均收入

机动车购置总价格

申请人月收入

配偶月收入

子女月收入

家庭私有房产情况

地址

建筑面积

平方米

性质

住宅       商铺        其他

新就业无房职工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

毕业时间

家庭成员在本市是否有私有房产

是  

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工作单位注册地址

家庭成员在港区是否有私有房产

是    

家庭成员信息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配偶/子女)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户籍地址

工作单位(学校)

文化程度

查询授权及承诺

1.查询授权:本人及家庭成员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在审核资格条件时,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并授权住房城建管理部门向有关单位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

2.承诺:本表中所填写内容、提供信息及提报资料均为本人家庭真实情况,如有虚假,本人自愿承担全部责任。

  申请人签字: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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